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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個民族自治區的由來(西藏自治區)

發布時間: 2016-06-02 19:35:20來源: 中國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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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我國是一個由56個民族組成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,中國共產黨在探索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過程中,堅持把馬克思主義民族基本理論同我國民族問題具體實際相結合,最終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,先后成立了五個民族自治區。

  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。1951年5月23日,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簽訂《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》(簡稱“十七條協議”),《十七條協議》中一項重要內容是:“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,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,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。” 《十七條協議》的簽訂,使西藏擺脫了帝國主義侵略勢力的羈絆,實現和平解放,為西藏與全國一起實現共同進步與發展創造了基本前提。1956年4月22日,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在拉薩召開成立大會。陳毅副總理代表中央人民政府率領由17個民族同仁組成的中央代表團,來到西藏對大會表示祝賀。西藏自治區組委會的成立是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重大步驟,西藏各族人民在當家作主的道路上邁出了關鍵的一步。當時提出了民主改革的問題,但是后來由于條件不具備,中央決定六年不改,1956年第二個五年計劃期間不改,第三個五年計劃改不改還要看當時的條件。面對人民群眾日益高漲的民主改革的要求,西藏上層統治集團中的一些人為維護封建農奴制度“永遠不變”,在帝國主義勢力的支持下,于1959年3月10日發動武裝叛亂。3月28日,國務院發布命令,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,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,由十世班禪代理籌委會主任。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區籌委會領導西藏人民,迅速平息叛亂,并實行民主改革,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。西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一樣享有了平等的政治權利。

  1959年6月和9月,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先后通過了《關于西藏全區進行民主改革的決議》和《關于廢除封建農奴主土地所有制和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的決議》等歷史性的決議,1961年,西藏各地開始實行西藏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普選,并在西藏地方各縣、區、鄉相繼建立了基層人民政權。 1965年9月,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拉薩召開,中央派出代表團參加大會,并表示祝賀。大會選舉產生了西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,阿沛?阿旺晉美當選為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,周仁山、等7人為副主席。西藏自治區正式宣告成立。

(責編: 張進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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